專利侵權┃網購時商品還沒發(fā)貨,就已經侵權了?
網絡購物便捷迅速,讓人忽視了其實網購也是需要經歷一系列環(huán)節(jié)才能完成的。那么在網購過程中,專利侵權行為何時成立?沒有收到貨物是否會影響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呢?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專利侵權案件,認定原告雖未收到被訴侵權產品,但買賣合同已然成立,被告的銷售行為亦成立。下面,一起來看看案件詳情吧~
案情簡介
原告某玻璃制品公司為一項酒瓶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認為被告某酒莊公司制造、銷售了一款“閃電酒”(簡稱被訴侵權產品),該被訴侵權產品完全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原告就購買被訴侵權產品過程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公證書顯示:原告查看并購買了被告在京東平臺上經營的旗艦店中在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但付款后,原告并未收到被訴侵權產品;原告與該旗艦店客服的聊天記錄顯示,付款后客服稱包裝出了問題故未能發(fā)貨,雙方溝通后進行退貨處理。依據上述公證書,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并支付合理費用,共計8萬元。
涉案專利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公證購買一節(jié),雖然最終被訴侵權產品未能發(fā)貨,但購買者已付款成功,訂單成立,即買賣合同已然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銷售。故據此可以認定被告實施了銷售行為。而鑒于原告并未提交被告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證據,故本案難以認定其實施了制造行為。據此,法院依法認定被告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被訴侵權產品
而原告雖然未能成功獲得被訴侵權產品實物,但被告并未提出被訴侵權產品實物與其經營的店鋪所展示的圖片不同。故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涉案專利與公證書中被告經營的店鋪中展示的圖片進行比對,基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確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該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服從法院判決,均未上訴。
法官釋法
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以及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是專利侵權案件審判的要點。本案涉及的是網絡購物,且原告未能取得被訴侵權產品,根據本案案情,被告是否構成銷售行為以及如何進行侵權比對是本案的難點。
對于網絡購物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銷售。本案中,被告經營的旗艦店中詳細展示了被訴侵權產品的單價、樣式、參數,其內容具體明確,原告下單成功,該合同即成立,進而被告的銷售行為亦成立。
在侵權比對時,原告將涉案專利與公證書載明的被告經營的店鋪展示的圖片進行比對,此時,被告若提出異議,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上述產品圖片不同,則被告應負擔相應的證明責任。而被告并未提出異議,更未提出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與上述產品圖片不同,反而基于上述產品圖片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并提出了現有設計抗辯,足以說明被告認可被訴侵權產品與上述產品圖片相同,在此情況下,可以上述產品圖片作為比對對象。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鄭達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第一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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