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認定
發(fā)布時間:
2025-08-01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認定
——(2023)最高法知行終607號
【裁判要旨】
如果一項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所作改進的核心在于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則其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如果改進核心在于對材料、方法本身的改進,且該改進并不導致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的改進,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關鍵詞】
行政 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 保護客體
【基本案情】
外國康某公司系專利號為20162136****.7、名稱為“基于玻璃的制品及包含其的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1.一種基于玻璃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第一表面和與所述第一表面相對的第二表面,其限定了小于約3毫米的厚度(t);以及沿著所述厚度延伸的應力分布,其中,在約為0t至高至0.3t以及大于約0.7t至t的厚度范圍內的應力分布的所有點包括如下正切,其斜率的絕對值大于約0.1MPa/微米,其中,所述應力分布包括最大CS、DOC和小于約71.5/√(t)(MPa)的最大CT……”
2019年7月23日,田某針對本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3中限定的應力分布等參數并非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外國康某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外國康某公司訴稱:本專利涉及的是定義玻璃的三層宏觀結構的技術方案,是對玻璃產品的復合層構造提出的改進,與《專利審查指南》中所列舉的“滲碳層”情形類似,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一審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駁回外國康某公司訴訟請求。外國康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終607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且應當是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所提出的改進。故判斷一項技術方案是否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應當判斷其相對于現有技術所作的改進之處是否在于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而非對方法、材料的改進。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稱,即將現有技術中的已知材料應用于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但是,如果權利要求的核心在于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具體到本案,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完本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可知,本專利的發(fā)明構思是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化學強化玻璃無法展現出熱鋼化玻璃的應力分布的問題,通過離子交換使玻璃制品沿著其厚度呈現獨特的應力分布,從而使玻璃呈現改善的耐破裂性。故無論是本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還是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都體現了本專利要對物質材料本身進行改進,并不涉及產品的形狀、構造的改進。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認定其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并無不當。
至于外國康某公司提出的本專利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應力層相當于《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的滲碳層,其同屬于結構特征的上訴主張,不予認同。滲碳層是已知材料名稱,當其應用于具有形狀、構造的復合層產品上時,是對復合層產品構造的限定,并非對滲碳層本身進行改進,因此其可以作為結構特征用以限定實用新型。而外國康某公司并未證明本專利中的應力層屬于已知材料名稱,且本專利的改進之處在于材料本身,故無法將其認定為結構特征。綜上所述,外國康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3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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