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有設計特征組合啟示的認定
發(fā)布時間:
2025-03-27
現(xiàn)有設計特征組合啟示的認定
——(2022)最高法知行終821號
【裁判要旨】
如果將現(xiàn)有設計特征組合形成專利設計需要通過銜接呼應、過渡協(xié)調等較大改變和調整才能組合形成一個外觀和功能協(xié)調統(tǒng)一的整體,則通??烧J為該組合過程超出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難以想到將這種設計特征進行組合,此時可認定現(xiàn)有設計不存在該組合啟示。
【關鍵詞】
行政 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 現(xiàn)有設計特征 組合啟示 一般消費者
【基本案情】
王某勝系專利號為201530157998.1、名稱為“伸縮式標高尺”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2021年6月8日,某器材公司針對本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第5333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現(xiàn)有設計不存在明顯的組合啟示,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某器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一審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5333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王某勝均均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終821號行政判決:撤銷一審法院行政判決,駁回某器材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將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之前,應當判斷是否存在“組合啟示”,即一般消費者是否容易想到將現(xiàn)有設計特征進行組合。因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富有美感且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是工業(yè)產品的外觀設計而非單純的藝術設計,是美學原理在產品外觀上的應用,故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依托、承載在具體產品上。雖然將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時,僅以組合后的產品外觀作為判斷的對象,不考慮產品功能等非外觀設計因素,但其前提是組合后的設計特征必須依附于一個外觀和功能協(xié)調統(tǒng)一的產品上,否則其將成為一個脫離產品的單純的藝術設計。如果要進行銜接呼應、過渡協(xié)調等較大改變和調整才能使得組合后的產品成為一個協(xié)調統(tǒng)一的整體,通常被認為超過了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一般消費者難以想到將這種設計特征進行組合。在當事人未舉證證明現(xiàn)有設計公開了該組合方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現(xiàn)有設計不存在組合的啟示。
本案中,針對某器材公司提出的兩種證據(jù)組合方式,首先,關于證據(jù)1和證據(jù)2的組合。將證據(jù)1頂部去除掛鉤后沒有相應的可以用于連接證據(jù)2的轉軸和折疊尺的設計,需要重新設計增加連接部分,同時,證據(jù)1上也沒有實現(xiàn)原有的折疊尺繞軸旋轉的空間,還需要對該部分進行改變,這些新的設計變化不屬于“細微變化”。其次,關于證據(jù)3和證據(jù)4的組合。在證據(jù)3一個完整的不具有其它結構的伸縮尺的基礎上疊加一個折疊尺的一截,在某器材公司未舉證證明現(xiàn)有設計中存在該組合手法的情況下,難以認定一般消費者容易想到該組合手法。同時,如上所述,證據(jù)3與證據(jù)4的結合依然需要作出較大的設計調整和變化。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3條第2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3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20條

相關新聞
暫無數(shù)據(jù)
友情鏈接:
總 部:深圳市龍華區(qū)觀瀾街道高爾夫大道8號龍華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觀瀾湖)14棟13樓
總 部:
深圳市龍華區(qū)觀瀾街道高爾夫大道8號龍華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觀瀾湖)14棟13樓
分公司: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塔子湖東路18號越秀星匯君泊B2座2808
分公司:
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塔子湖東路18號越秀星匯君泊B2座2808
服務號
訂閱號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 粵ICP備2021174526號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 粵ICP備2021174526號 SEO標簽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