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途徑提交外觀設計申請有何異同?
發(fā)布時間:
2025-02-19
自2022年5月5日起,申請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在我國請求工業(yè)品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一是直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二是根據《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下稱海牙協定)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并指定中國。
上述兩種方式在申請流程、申請文件的準備、審查流程、相關費用的繳納以及其他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
關于圖片或照片的審查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我國《專利審查指南》提供了關于視圖清楚表達、視圖名稱及標注、圖片繪制要求、照片以及圖片或照片的明顯缺陷等方面的明確指導原則。這些規(guī)定確保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照片可以準確和清楚地呈現。
而對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申請文件的形式或內容應當適用海牙協定以及1999年文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而審查部門不得以申請文件的形式缺陷為由駁回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在國家審查階段,審查員重點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是否存在影響要求保護的產品整體或者局部外觀設計清楚表達的明顯實質性缺陷。
在中國,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照片的審查與其他國家的審查可能存在差異。因此,筆者建議,申請人在申請階段提交足夠且清楚的視圖,以避免因缺少必要視圖而無法清楚表達請求保護的設計,進而增加被駁回的風險。如果收到通知書,申請人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與審查員進行溝通,探討可能的修改方案,在可能的情況下對視圖進行修改,以最大程度地保護申請人的權益。
關于簡要說明的審查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我國《專利審查指南》對于簡要說明的內容有明確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詳細指出了在簡要說明中應當包含的信息,以及嚴禁包含的內容。這一要求確保了申請文件的清晰性和合規(guī)性。
而對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審查則更加靈活。一般審查員會綜合考慮簡要說明的內容和產品名稱,只要能夠清楚理解申請保護的整體或局部外觀設計,即認為申請符合要求。
例如,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對簡要說明中所記載的局部外觀設計的名稱做出詳細規(guī)定,規(guī)定如下: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在產品名稱中寫明要求保護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體產品。局部的名稱應準確地指明要求保護的局部,且與視圖表達一致。可以以“整體產品+局部稱謂”“整體產品+局部所在的位置”的形式進行命名。而在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根據筆者的實踐,對于涉及局部外觀設計的,一般僅寫明“Part of整體產品”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指定中國審查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必須包含描述申請人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特征的簡要說明,其中外觀設計特征是指設計要點。我國《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設計要點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qū)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設計要點也可以是產品的某一部位。在實踐操作中,這一點非常容易被申請人忽視,從而導致延期下發(fā)相關的通知書“NOTIFICATION OF REFUSAL(TO WIPO)”,最終造成審查周期的延長并產生不必要的費用。
關于其他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
在其他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方面,兩者所依據的法條是相同的,這就意味著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需要經相同的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才能在中國獲得專利保護。審查范圍主要集中于是否存在或違反以下條款的缺陷: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外觀設計的定義,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單一性,第三十三條修改超范圍;專利法第九條重復授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新穎性和明顯區(qū)別。
基于實操經驗,筆者注意到,由于相關外觀設計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和明顯區(qū)別而引發(fā)的駁回通知較為常見。根據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應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在2023年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中新增了對于外觀設計申請明顯區(qū)別方面的審查,即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
申請人在設計完成時,應及時考慮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避免申請前可能的公開使用以及其他方式而為公眾所知;可以通過簽署保密協議、加強內部信息安全管理等方式防止設計被提前泄露;充分利用優(yōu)先權期限進行多國外觀設計布局。在收到相應的通知書時,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并理解審查意見,對申請保護的設計和對比設計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清楚、明確地陳述兩者的區(qū)別,考慮現有設計的設計空間,結合發(fā)明人的設計初衷以及構思等方面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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