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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發(fā)布時間:
2018-09-05
發(fā)布時間:2018-09-05 10:35 信息來源:商標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chǎn)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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